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晨光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3号
电话:010-xxxx 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中国环球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航空港路1号
电话:010-xxxx xxxx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
(或者赔偿实际损失50699元)
。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7月签订《单身公寓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的保洁人员为被告位于顺义区首都机场附近的若干公寓提供卫生保洁服务。此后,合同续签多次,直到2014年3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为被告的若干公寓提供保洁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下一年度续签合同的条件是,原告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成绩优秀,下一年度承包合同经被告综合评定合格时,可进行续签。
2014年10月,原告通过综合评定合格。2014年10月10日,原告提交了《关于提高2015年度保洁服务费的申请》,申请将2015年度的承包费提高为513332元。2015年3月27日,双方谈判时未就保洁费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以往惯例,原告在2015年4月1日继续派员提供卫生保洁服务。2015年4月3日,原告接到被告发出的《关于〈单身公寓保洁合同〉停止服务的函》。4月4日,原告停止派员提供卫生保洁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合同届满前合理期间内提出不再续签或者停止服务的通知,该行为导致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以行为作出了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实际提供了劳动。
因此,双方实际上已经续签了2015年度的保洁服务合同,并且应当按照原告在《关于提高2015年度保洁服务费的申请》中申请的金额(全年度为513332元)计算承包费,其他内容于2014年度合同一致。
关于2015年4月1日-3日的承包费,应为513332元除以365天乘以3天,。被告应当支付。
2014年合同第四条第3款规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同时,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两个月的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需另行支付。”被告在2015年4月3日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据此,被告应当支付两个月的承包费作为违约金,其金额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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