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营运船舶检验
营运船舶检验
第1章通则
一般规定
,如果在船舶建造时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的最新版本中或在本局通报中未作特别说明时,则该规则、规范对这些船舶在营运中亦适用。
检验、试验以及签发、展期和签署本局的证书,应完全符合现行规则、规范的要求。
营运船舶的各种检验应与计划修船相结合,为此,船舶所有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营运船舶各种检验的检验项目的一般范围规定在本规程相应的篇和章节的表中。以此为基础,根据检验的具体条件,由验船师决定表中各项目的检查、测量和试验的范围。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可以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或其他原因缩短个别项目的规定检验期限。
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时,应查明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和设备在结构、性能、布置及安装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规则要求,查明可能与规范的偏离及结构上有否影响安全的缺陷。
初次检验包括核查船舶持有的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有关须知和文件,审查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详细检查、试验和测量。检验项目应根据船龄、船舶种类及其技术状态按相应船舶的换证检验范围确定。若船舶具有本局承认的船检机构签发的有效检验证书时,检验范围可适当减少。
初次检验时,应对船舶的稳性、强度等做出评定,重新核定或确认船舶的航区及干舷。
初次检验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供为核实是否符合规则、规范要求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及船舶文件(原船舶检验证书、工厂证明等)。应提交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见《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规定》的规定。如果船舶所有人不能提供上述规定要求的全部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则应采取措施作必要的计算、绘制图纸和试验,以获取所需的数据。
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年度检验时,应检查所有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查明船舶及其设备(包括其船体、船舶设备、机械和冷藏装置、电气和无线电设备、备品和备件、防污染设备等)是否保持良好状态,确认对船舶及其设备没有作过未经允许的变更。
年度检验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的外部检查及必要的效用试验进行,检验的深度和广度应根据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态而定。
期间检验
期间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在第2个周年进行的检验。
期间检验应代替一次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时除包括年度检验的项目外,还应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进行详细检验。
期间检验时一般应同时进行船底外部检查。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设备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检验。
定期检验时除包括年度检验的范围外,还应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进行详细检验及必要的试验。
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系指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的期限换发证书之前进行的检验。
换证检验时,应查明船舶,包括其船体、船舶设备、机械和冷藏装置、电气和无线电设备、备品和备件、防污染设备、渔捞起重设备等在结构、性能、布置及安装等方面是否仍然符合规范、规则要求。
换证检验时,应进行详细检查、试验和测量,其范围根据船龄及规则的相应规定确定。
换证检验同时应进行船底外部检查。
船底外部检查
船底外部检查时应查明船体水下部分的壳板、舵设备、艉轴、螺旋桨、船舶各系统和航行设备的船底或舷侧附件等是否有改变,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在坞内进行。船舶在坞内或船台滑道上时,应安装足够高度的墩木和脚手架,以便进行检验。在特殊情况下,经验船师同意可在偏滩状态下进行。
在漂浮状态对船舶的水下部分进行检验(简称水下检验)时,只有经本局认可的机构的潜水专业人员才可以参加检验工作。水下检验的检验大纲应经验船部门同意,检验时应有验船师在场。
第2章船体检验
一般规定
应在船舶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年度检验和期间检验时对船体进行检验。临时检验在某些情况下亦应对船体进行检验。
对船上新安装或更换的结构,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和产品的船用产品证书。
船舶修理或安装新的结构以后,应按初次(建造)检验中相应项目的要求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试验。
对船体进行各种检验时,应事先做好检验准备,保证必要时能通达、打开和拆除。
对船体结构各种检验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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