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力度,加快不良资产盘活速度,化解风险,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制定如下奖励方案。
一、奖励原则
(一)向价值创造倾斜原则。鼓励超值现金回收、已核销呆账回收、置换表外不良贷款回收。
(二)差别化原则。即按不同的回收方式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形成时间与回收难易程度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状态确定奖励标准、按考核指标情况确立奖励标准。
(三)奖励到位原则。为达到激励目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金直接奖励到不良资产处理部门及清收个人。
二、奖励范围
以2010年12月末为时点所有的不良贷款处置额、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额、已核销呆账贷款及置换表外不良贷款清收额。不良贷款处置额是指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回收的表内、表外(已核销、已置换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本息额。
三、奖励标准
(一)各级联社领导班子及不良资产处置部门
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额的2%、%提取奖励工资。
奖励工资分两个指标考核兑现。奖励工资的70%与市县联社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省联社根据不良贷款存量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其中清理后新增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高于6月末时点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完成计划20%以内不计提奖励工资,并按完成清收计划比例与提取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工资相乘调整奖励工资标准;30%与全省完成清收计划平均数挂钩,高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100%计算,低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相应比例计算,未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50%,没有奖励工资。同时依据三年补亏情况对市、县联社奖励进行调整。省联社在管理费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的20%,县联社在工资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80%。
(二)基层社奖励标准
按不良资产类别及清收处置方式分别确定奖励标准,以风险状态为主,时间长短为辅,风险越大奖励标准越高;同样风险状态,按时间长短确定,时间越长奖励标准越高。表内不良贷款由于借款人经营好转或通过减量运行及借新还旧,风险分类级次上调为正常和关注类的不良贷款不实行奖励,处置次级类贷款不实行奖励。下面说的收回本息额或处置额是指回收处置额剔除处置费用后净额。
现金和非现金处置方式奖励标准:
,分为五个档次。
1档:收回损失类的不良贷款,按收回本息额的60%提取奖励工资。
2档:收回1996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不良贷款,按实收本息额的50%提取奖励工资。
3档:收回1997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间发放的不良贷款,按实收本息额的40%提取奖励工资。
4档:收回2000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间发放的不良贷款,按实收本息额的25%提取奖励工资。
5档:收回2004年6月30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责任人以外其他人员收回按实收本息额的15%提取奖励工资。
,分为三档。
1档:非现金方式处置盘活已核销呆账和置换表外贷款,按提供有效抵(质)押物价值的10%提取奖励工资,重新落实有效保证担保的,按落实保证贷款本息总额的1%提取奖励工资。待现金回收后,再按相对应的现金回收方式剔除已提取奖励工资补提奖励工资。
2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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