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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规划——最新居住建筑间距规范培训总结梳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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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居住建筑间距规范梳理
小组成员:曹越皓彭程宇
朱家聪韦浩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
建筑
建筑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半间距标准
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半间距标准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且不小于15米。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半间距标准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
超高层住宅
第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标准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建筑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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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nnyo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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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