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概况
联合国是一个统一的世界性综合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截止2011年有193个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总部
联合国旗帜
所在地是美国纽约、瑞士日内瓦、奥地利维也纳、肯尼亚内罗毕;主要出版物有《联合事》季刊,用中、英、法、西、俄和阿拉伯六种文字发行。《联合国年鉴》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和权威的国际组织,其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功能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联合,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联合国的诞生雅尔塔会谈上决定成立联合国。又为了建立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罗斯福做了大量工作,起草了《联合国家宣言》。1942年初,中、苏、美、英等26个国家在《宣言》上签了字。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联合国家”(也译为“联合国”)这个名称。这个名称是罗斯福在修改《联合国家宣言》最后文
位于纽约城内40街上的联合国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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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时提出来的,并用这个名称代替了“协约国”或“同盟国”。不过,当时“联合国家”还没有被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的名称使用,到了1943年10月30日,苏、中、美、英四国代表在莫斯科会议上共同发表《普通安全宣言》,具体体现了建立一个战后国际安全组织的主张。在这之后,苏、中、美、英又分别举行过几次国际会议,草拟了这个国际组织的章程,并就安理会表决程序达成协议,决定于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家关于国际组织的会议”,以便正式制订《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参加旧金山会议的50个国家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就此正式成立了。从此,罗斯福提出的“
联合国家”(即“联合国”)一词就成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世界性国际组织的名称了。联合国的建立是1945年10月24日,当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员国(联合国宪章第23条规定为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以及其它46个签字国的大多数成员国批准了《联合国宪章》后,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美国参议院于1945年7月28日,以89对两票通过确认《联合国宪章》。在1945年12月,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要求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第一届联合国大会第一阶段会议在伦敦举行。51个创始会员国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联合国组织系统正式开始运作。1949年,美国的提议被采纳,并于1950年,联合国总部大楼在纽约市完工,使用了来自小约翰·洛克菲勒的850万美元捐款,并于1951年1月9日开始运作。
编辑本段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方法解决其、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执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编辑本段联合国与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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