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卫生检疫
第三节传染病监测
第四节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第五节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第六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第七节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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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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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
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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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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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WHO成员国审议通过。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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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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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际间监测传染病。此外,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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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国境卫生检疫核实施细则》中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禁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围人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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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卫生检疫
一、入出境检疫
(一)入境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所谓指定地点,包括检疫锚地、允许航空器降落的停机坪和航空站、国际列车到达国境后第一个火车站的站台及江河口岸边境的通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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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工具及人员抵达国境前,交通工具的代理人或者有关管理机关(如港务监督机关,实施检疫的航空站、车站),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通知相关事项。
。
3 .电讯检疫。按照传统的现场检验检疫方法,国际航班到达入境机场后,旅客不能马上下机,而是要等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实施检查,确认没有特殊情况后,方可下机。实施电讯检疫,机组人员可以使用高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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