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周浓妹,女,192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许舍村宋巷33号。
原告沈仲英,女,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镇长广村路耿下前村101号。
原告许维娜,女,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龙川新村101号。
原告许维荣,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镇长广村路耿下前村101号。
第一被告汪后兵,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祁楼村。
第二被告苏州大展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齐门路平家巷20号。
第三被告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738号。
第四被告潘定方,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孙瑞镇榆林村。
第五被告无锡市运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北塘大街189号。
第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777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37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9816元、尸体整容费9800元,。
二、财产损失待鉴定后主张。
三、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9月6日,被告汪后兵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制动系、转向系不合格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山水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702所前时,遇潘定方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往东倒车,结果发生两车相撞,轻型普通货车再碰撞由潘定方事发前同向停放在路边的轿车,重型自卸货车再碰撞、碾压同向行驶的许鹤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许鹤芳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该事故为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由两机动车方承担同等责任,许鹤芳不负事故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由两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而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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