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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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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管理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工作部署,市公安局开展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立法研究工作。期间,市人大法委、常委会内司委、市法制办和市公安局开展了深入调研,考察了香港、苏州、无锡等地经验,征求了市直部门和各区意见,并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支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多次集中研究,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开展警务辅助人员立法的必要性
(一)开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立法,是上级的明确要求。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先后出台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规定,要求各地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主动改革创新,这为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苏州、无锡、大连、武汉等地陆续出台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地方性政府规章,值得我市学习借鉴。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立法,也列入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
(二)开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立法,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使用的关键所在。目前全市公安机关临聘人员约4万人他们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显滞后,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警务辅助人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在严控机构编制、我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警务辅助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三)开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立法,有利于发挥我市先天条件,促进法治城市建设。深圳有特区立法权,市委高度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工作,在此形势下开展立法,有利于发挥先天条件优势,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同时,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宣传的过程,通过特区立法可以凝聚各界人士的共识,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
二、《条例》的总体情况
《条例》共设置总则、职责和权利义务、招聘条件和程序、管理和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四十条。
(一)关于《条例》名称。作为全国首部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法规,名称拟为“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采取经济特区立法。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改革
“1+3”文件、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协调、均衡发展的角度出发,在起草《条例》时,主要内容基本与上级的有关意见、办法保持一致,但本着先行先试的探索精神,在不涉及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作出了一些创新规定。
三、《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
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领导对警务辅助人员改革的意见,《条例》在不涉及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对警务辅助人员身份性质、职责权限等内容作出创新性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员额配备、人员招聘、薪酬体系、用人方式、培训、考核、监督、激励、退出机制、管理体制等进行具体设计,并提出探索兼职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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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