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桑拿浴室(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5、设置电脑(游戏机)50台以上的网吧(游戏厅)。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包含医院的住院康复部);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上述床位是按每床一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省、市级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发电厂(站); 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包含储存、使用3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商店;具有批发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性质的化工商店。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是指同一时间同一建筑内的员工在100人以上)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设备价值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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