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职业资格考试费及收费标准
一、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和地方性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考试,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考试,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除实践操作科目外)由省级考试单位按以下原则自行确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一)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考试,考务费按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考试费在中央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按每人每科不超过50元的标准加收。
(二)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考试,由考试单位
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原则上每人每科不得超过50元。
(三)各考试单位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四、考试人数连续三年不足1000人、单科考试时间5小时(含)以上或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投入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试费标准可不受上述标准上限限制,由考试单位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实践操作和面试等需消耗材料或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考试,由考试单位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职业资格考试费及收费标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