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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莆田发改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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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莆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有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宏观指导、管理、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工作。
莆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挂靠在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工作部署,做好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莆田市数字莆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挂靠在市发改委)负责建设和维护莆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确保平台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或数据共享,实现跨区域、跨行业共享使用,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服务。
第六条有关机关和组织是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的责任主体。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制定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职能机构和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划分,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第七条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市信用办牵头会同各单位组织编制并公布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制订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分类方式、数据标准格式等规范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统一制订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规范要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数据。
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组合构成。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反映企业登记注册基本情况的记录;
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
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情况;
企业的资质以及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认证的情况;
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记录;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检验的结果记录;
个人的执业资质(资格)情况等。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或者个人受到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处分、处罚的记录;
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企业和个人有关公共事业欠费、商业失信行为等记录;
企业在履行纳税、用工、救助、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时产生的信用记录;
个人在履行纳税、正当使用公共物品等社会责任时产生的信用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信用记录等。
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信息主体的身份及具有从事特定活动资质的相关信息。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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