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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未上旅游保险,旅行社难辞其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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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未上旅游保险,旅行社难辞其咎
案情:高中生王某随其父亲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等地五日游。8月5日下午,应一些游客要求,随团导游员同意游完普济寺和小西天两景点后,留出一些时间让游客去海滨浴场游泳。王某等7名游客从普陀山小西天下山后,在地接社导游的带领下,直接到了百步沙海滨浴场。
由于初次下海,几个人就在海滩边的浅水处游玩。一阵海浪袭来,惊慌过后,人们才发觉少了王某。有关部门随即组织寻找,但没有结果。直到9日下午,才在普陀山朝阳阁附近的礁石间发现了溺水身亡的王某。普陀山海滨浴场依照门票上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关责任,向王某家人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及3万元赔偿金。王某家人对此表示满意,不再向浴场提出其他要求。
王某家人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与旅行社就善后事宜进行了几次协商,要求依照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赔偿保险金。对于王某家的索赔要求,旅行社称:由于发团时间比较急,没来得及投保,但依据保险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16岁至65岁之间,而王某不属此规定;另外,普陀山海滨浴场不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王某遇难属擅自活动而发生的意外,即使旅行社事先投保,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
旅行社表示,出于道义上的原因,愿意向王某家人付数千元的补偿。王某家人以旅行社未给王某上旅游意外险为由,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金。

点评:王某家人的赔偿要求于法有据,应该予以支持。旅行社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要求……”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在某一范围必须实行强制保险。本案中,旅行社以时间来不及为由而不履行义务,显然有悖法律规定。因此,不能免除其责任。
本案中王某等到海滨浴场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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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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