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适用
邓小平同志很早以前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就是说立法者追求的不仅仅是能够制定出法律,而且应该制定出能够真正实施并反映客观规律的“良法”。
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适用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
二、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三、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
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提高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的要求
五、正确认识我国和西方国家在行政立法方面的巨大差异,科学定位我国存在的问题
六、提高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和适用质量的主要措施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
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即必须有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
(二)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权限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
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状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所决定的。
1、国体
2、政体
3、国家结构形式
4、历史传统
5、民族因素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三种类型])
D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E 国务院的各组成部门
F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
(二)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权限
一个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不仅必须出自有制定权的国家机关,而且必须是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各国立法权限就中央与地方的划分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
1、国家一级立法体制
2、两级立法体制
3、一元两级立法体制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体制,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情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决定。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的权限范围
2、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
3、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
4、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范围
5、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
6、关于授权立法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
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出
审议或审查
表决或决定
公布和备案
二、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就是在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二)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
(三)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四)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五)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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