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规范》的历史
解放初期: НИТУ 1- 46
1955年: НИТУ 121- 55
1974年: TJ 17- 74
1988年: GBJ 17-88
2003年: GB 50017
根据建设部97建标字第108号文的要求,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1997年开始进行全面修订。规范修订组总结了原GBJ17-88规范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针对近年来建筑钢结构快速发展的市场背景,吸收了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数易其稿,完成了新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新规范共11章7个附录(增加第2章“术语和符号”,去掉原第11章“圆钢、小角钢的轻型结构”),共有条文239条,强制性条文14条。其中新增条文48条,局部修改102条。
依据:各相关国家规范(如“统一标准”、“荷载规范”、“抗震规范”等)已修订,且应用范围有所扩大。
第1章总则
本章总条数不变,但其中三条作了修改。
增加提到与有关规范的关系,如《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抗震规范(包括《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但因防火问题是在构造要求中规定的,。
强制性条文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采用的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它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其它要求。”
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的这些内容与保证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因此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第2章术语和符号
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新增加此一章。主要列出《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中没有的术语(如腹板“通用高厚比”、“腹板屈曲后强度”等),但符号列出较全。
规范条文中的符号一般在第一次出现时解释。
第3章基本设计规定
设计原则
本节包括4条强制性条文,即: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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