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田、责任山承包经营权分割协议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甲、已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双方经反复协商,就家庭的责任田、责任山的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位于甲、乙双方原共同共有的房屋屋前的所有责任田(除池塘外),全部由乙方胡其华承包经营。
2、位于甲、乙双方原共同共有的房屋屋后的责任山由乙方胡其华承包经营。
3、甲、乙双方原共同共有牛栏旁的老屋场的使用权归乙方胡其华。
4、其余责任田、责任山由甲方承包经营。
上述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在该协议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反悔。
上述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双连村委会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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