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7月09日
川建发[2009]27号
各市(州)、县(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城乡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将城建档案馆库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市(州)、县(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和城建档案馆(室),二者合署办公。
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或城建档案馆)属监督类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城建档案馆(室)是城建档案的存储、咨询、交流和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主要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勘测档案
1、规划:依法编制和批准的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成果档案。
2、勘察:城市、乡(镇)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勘察成果档案。
3、测绘:城市、乡(镇)的地形测量、航空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成果档案。
(三)建设(规划)系统各专业管理机构(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市政、公用、环卫、风景名胜、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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