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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4(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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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总则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债,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2014年地方债期限为3年、5年、7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地方债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
地方债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地方政府与财政部协商确定。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财政部不迟于每期地方债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地方债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上市日、还本付息日等内容。
财政部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派地方政府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
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地方债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日15:00通知中央公司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中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日
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除代为收取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不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费用。3年、5年、‰、1‰、1‰。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足额将发行费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往来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报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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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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