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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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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十章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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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处于公正、无偏私的地位。
回避制度除了有利于发现真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障案件实体结果的公正以外,还有利于案件的当事人在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回避制度还有利于刑事诉讼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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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发现存在法定回避理由的时候,自行主动地要求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这些人员自行回避的要求需要经过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决定。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与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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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
(一)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了回避的理由:


、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高法解释》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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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回避的修改和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颁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若干规定》),对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中除了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的重复确认外,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下面分几个方面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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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避的理由中,将“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扩大到“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第二,在回避的理由中增加了“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第三,对《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予以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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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增加规定了“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若干规定》第4条)。
第五,增加规定了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某些近亲属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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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
(一)回避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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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的决定



(三)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公安规定》第34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高检规则》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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