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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渡的常规替代措施.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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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渡的常规替代措施
自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订的第一份引渡条约至今,实践中真正依据双边引渡条约或者互惠原则采用引渡程序遣返的逃犯,在数量上还是相当有限的,与我国官方所掌握的外逃贪官数量相比更是寥若晨星。不少犯罪嫌疑人潜藏在西方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与我国往往尚未建立双边引渡合作关系,这些国家的法律又比较注重人权保护和正当程序规则,使得引渡遇到很大的法律困难。面对这种情况,我国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引渡替代措施。
一、引渡替代措施的含义
所谓引渡的替代措施是指,在无法诉诸正式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所使用的手段,它既包括对在逃人员的异地追诉,也包括采用外国移民法手段对非法入境或居留者的遣返;它的目的是实现对在逃人员的境外缉捕或羁押,剥夺他们在躲藏国家的居留权,创造将其遣返回国的条件和可能性。
不同学者对引渡替代措施的外延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引渡替代措施有二:一是借助他国移民法或者警察力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拒绝给予我国贪官进入他国的特权,包括拒绝入境和驱逐出境,通过运用这些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将犯罪嫌疑人置于我国当局的监控范围内。二是“绑架”和“非法抓捕”。也有人认为引渡替代措施包括移民法替代措施、刑事法替代措施、劝说外逃者自愿回国以及绑架和诱骗。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全面,将目前代替引渡制度追逃犯罪嫌疑人的几种措施都涵盖进来了。其中,绑架和诱骗是两种非常规的替代措施。这里的绑架是指采用绑架的手段将在逃人员缉拿回国,实施绑架手段的国家的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未经允许擅自到其他主权国家开展执法活动,是对国家司法主权的侵害。美国擅长采取绑架这种非常规的替代措施实施缉捕活动,“”事件发生以后,美国总统布什授予了美国中央情报局采取非常规替代措施的权利。诱骗是指设置圈套引诱刑事被告人离开某一外国,以便能够在本国、国际海域或国际空域将其逮捕,或者将其引诱至某一第三国,以便在那里引渡或驱逐。诱骗虽然不像绑架那样使用暴力行为直接剥夺当事人的权利,而采取引诱的手段使当事人自己走进预先设定好的陷阱,但是诱骗使当事人脱离所在国家的保护,实质上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侵害了他国的司法主权。对于个案来说,实施绑架和诱骗手段追逃犯罪嫌疑人成本低、效率高,但同时会对该国法治形象产生负面效果,进而影响国际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笔者不提倡
采取绑架和诱骗方式追逃犯罪嫌疑人。本文仅对移民法替代措施、刑事法替代措施、劝说外逃者自愿回国(以下简称劝返)这三种常规引渡替代措施介绍、分析。
二、引渡的常规替代措施的范围及作用
(一)移民法替代措施
所谓移民法替代措施,又称为非法移民遣返或者递解出境,是指为了对外逃分子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由于无法开展引渡合作或者出于其他目的,欲提起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国家(以下简称为追逃国)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以便后者在符合本国有关移民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将行为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追逃国的一种合作方式。
一国如果与逃犯发现地国没有良好的引渡合作关系,无法通过引渡的方式将逃犯遣返回国,可以吊销逃犯的出国证件、证明其有罪,促使逃犯发现地国取消其居留身份,以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达到追逃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美国是最擅长采用移民法手段遣返外国罪犯的国家。根据美国移民局公布的统计材料,美国在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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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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