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常识
1、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依法对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2、为什么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方面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申领排污许可证,实现依法持证排污是排污者应尽的义务,也是守法的凭据;另一方面,排污者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也是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管理知识的过程,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自己的环境权利和义务,知道自身应守法的内容有哪些,环境保护工作的差距在什么地方,从而规范排污行为。
3、申领排污许可证有哪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向海域直接倾倒废弃物的,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许可证后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排污者取得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4、我市排污许可证发放对象有哪些?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依法申请领取海口市排污许可证。
污染物主要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暂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5、什么是持证排污原则和按证排污原则?
持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证排污原则: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我市对集中式处理设施、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实行浓度控制指标。
6、什么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的审批颁发。
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作为海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继续申领的审批颁发。
7、办理排污许可证前需要完善什么环保手续?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均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形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均须通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通过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须通过原审批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3)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排污者根据实际排污情况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近一年的污染物监测报告。工业企业排放废水的提供废水监测报告,使用燃料锅炉的提供废气监测报告,产生工业噪声的提供噪声监测报告;医疗机构、畜禽养殖场提供废水监测报告;机动车维修企业(有烤漆房的)提供废气监测报告;娱乐场所提供噪声监测报告。
(4)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和缴纳排污费。
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水污染物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需缴纳排污费。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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