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简介
毕节检验检疫机构筹建处负责人王志文
内容提要
中国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中国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中国检验检疫的作用
第一部分中国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主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总局令、总局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行政规章)
第二部分中国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四个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确立了它在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地位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二、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四个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确立了它在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地位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述四个关于检验检疫的法律,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各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1998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体制改革,实行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体制合一后,合并成立的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继承了原来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的执法授权,成为四个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
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与一致对外,国务院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由于检验检疫的另一特点是技术性很强,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断来实施法律,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队伍的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有效实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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