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刑事立法界定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7SUNYAT—SENUNIVERSITY-(SOCIALSCIENCES)2007
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刑事立法界定
蔡桂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内容提要】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产生于我国签署维也纳公约之后的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之中,在1997年之后叉历经了两次修改,在
《刑法修正案(六)》
就处在不断扩充的状态下,在列举式,概括式等模式中,我国采取了列举式立
法,并与2006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
《反洗钱法》的出台,对"洗钱"理
解不同,导致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空白罪状刑事立法的思维触角,引入空白罪状
的同时并加以反思使得该种洗钱罪上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有了更充实的理论底
气.
【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刑法修正案(六)》空白罪状
我国刑法在1979年刑法中并无"洗钱罪"
迅猛发展,使得各种经济中的隐性力量卷入正常经济生活中来,在我国也出现了大量的
《联合
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品公约》(联合同禁毒公约,也称维也纳公
约)(b)项第(一)目规定,"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
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原因,而将该财产转移或
转移者"即为洗钱.《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品公约》要求缔约
国在国内法中将隐瞒或掩饰贩毒犯罪收益确立为刑事犯罪的规定,由于1989年9月4
日我国批准了该公约,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
条明确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
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
,虽未出现"洗钱"一词.
从1990年到1997年刑法修订前,
刑法在第191条中创设了洗钱罪,并规定了三种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收稿日期:2007—06—08
作者简介:蔡桂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电子邮
箱地址:'******@;******@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二oo七年第四期
,在我国2001年《刑法修正
案(i)》中,为了配合"911事件"后国际反恐主义的斗争以及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
需要,《联合国打击跨
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称巴勒莫公约),2003年出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
立法及国际组织的推动下,纷纷放弃了限定上游犯罪的做法,并在各自的国内立法中予
《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展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
融诈骗犯罪.
一
,扩与不扩:洗钱罪上游犯罪在我国的立法趋势
我国目前对洗钱罪上游犯罪所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列举了7个类罪,而非7个
,6个刑法修正案以及1个单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切实统计,"毒品犯罪"是指刑
法分则第6章第7节中的所有犯罪(共计12个罪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
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款规定的入境发展黑社
会组织罪,第4款规定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计3个罪名);"走私犯罪"
是指刑法分则第3章第2节的所有犯罪(共计10个罪名);"恐怖活动犯罪"是指刑法
修正案(三)(又称"反恐修正案")所涉及到的所有犯罪(共计8个罪名);"贪污贿
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中的所有犯罪(共计12个罪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
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分别包括刑法分则第3章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
括洗钱罪本身在内的27个罪名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
定》中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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