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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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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附1: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封存、转移、储存卡管理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单位登记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申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以下简称《单位登记证》)
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第七条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
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单位登记证》。
第八条以下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经营地址;
(三)单位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申请办理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复印件;
(三)《单位登记证》;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十条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受理,经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内容涉及《单位登记证》载明事项的,由公积金中心收回《单位登记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
第十一条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须进行补缴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
(二)《单位登记证》;
(三)单位注销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及复印件;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
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受理。经核准予以注销登记的,公积金中心应收回《单位登记证》并向单位出具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重复的,应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保留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进行定期验审。具体验审时间和程序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管理需要予以确定并适时公布。
第十六条验审内容:
(一)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的情况;
(三)单位依法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情况;
(四)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情况;
(五)欠缴单位补缴计划制订及执行情况;
(六)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验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单位进行验审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
(二)《单位登记证》;
(三)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五)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及复印件;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通过验审的,公积金中心在其《单位登记证》上加注验审标识。单位不符合验审要求的,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整改;拒不办理验审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的,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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