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及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刑事诉讼的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即公(国家安全机关)检法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制定辩护
1侦查阶段:只能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
2起诉阶段:可以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
3审判阶段:可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也就是指定辩护)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起诉、审判期间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对一个人有罪的判决
(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原则----《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为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限期(刑法中的时效追诉-不满5年的5年内;满5年不满10年的10年内;10年以上的15年内;无期、死刑的20年内)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或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罪(4)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依靠群众的原则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
(八)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另: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判处死刑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才有法律效力。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检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立案和撤销案件 2侦查
3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移送起诉权
5要求复议或提出复核----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有权复议,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刑罚执行—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作用
1侦查阶段:对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更正。
2提起公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3审判阶段:派员对案件提起公诉,同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4执行阶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受理公诉和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上面提到过的四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审判全部公诉、自诉案件
4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重点)---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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