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规划局
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的建设。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的山地空间条件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高度划分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二)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三)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
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第四条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山顶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八条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严禁在裕后街历史保护街区插建高层建筑;严格控制旧城建筑密集区(是指人民东路以南、国庆南路以东、南塔岭以北、东塔岭以西范围内)修建高层建筑。
第九条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