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共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
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2、承办岗位:办证员
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
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5、承办责任人:办证员、专管员、客户经理
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7、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4)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和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书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示。
9、办理时限: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1、年度目标: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法率达到100%。
二、行政处罚〔共27项〕
(一)擅自收购烟叶
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
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
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
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
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7、办理条件:违反“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之规定。
8、办理程序: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
(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取证。
(4)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救济的途径。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符合听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办理时限: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案件当日处罚完毕。
(2)一般处罚程序案件,自案件查获之日起30日内处罚完毕。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
10、办理标准: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
11、年度目标:办理烟草违法案件的合法率达到98%以上,行政诉讼败诉率不超过1‰。
(二)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
1、承办机构:XX县烟草专卖局
2、承办岗位:稽查大队、稽查中队
3、批准责任人:主管局长
4、审核责任人: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5、承办责任人:稽查员
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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