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死亡
摘要:生前预嘱,换言之,就是跟死亡定个约会。让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待到丧失自我意识、无治愈希望的时候,可由亲属凭病人的生前预嘱,向法院医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使病人摆脱凄惨痛苦的状态,从而“自然的拥抱死亡”。本文主要分析预约死亡——尊严死预约死亡的法学思考。
关键词:预约死亡;法学;生命
一批由政府工作人员,医学界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在北京创建了首家倡导“尊严死”的公益网站,其发起人是已故大将罗瑞卿的女儿罗峪平和陈毅元帅的儿子陈小鲁等人。自2011年6月10日起,公民可以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自愿填写“生前预嘱”,并随时修改或撤销。这是率先在全国推出的首个“生前预嘱”的民间文本,旨在通过“我的五个愿望”,即,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支持生命医疗系统、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想让我家人朋友知道什么和我希望让谁帮助我”,其中再细细分小条目,以打钩方式填写。
生命是偶然的邂逅,死亡是必然的分手。既然死亡无法避免,则以优雅有尊严的方式预约死亡,似乎是更明智的选择。伦理学、哲学、医学在尊严死的问题上争论的喋喋不休、面红耳赤。作为一个法学人,又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作出理性合理的思考呢?
一、尊严死的法律正当性
人格尊严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现实中,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住住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心脏按压起搏、上呼吸机、24小时补液、气管插管,躺在重症监护室里意志渐失脏器衰竭。这些惊心动魄的治疗急救措施即使急救成功,也难也摆脱真正的死亡,很可能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没有生命质量与尊严的呼吸状态。对这种毫无尊严权的生存状态来讲,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所允许支持的。故而,尊严死存在的法律与现实意义则毋庸质疑。
尊严死不同于安乐死。安乐死又被人称作“无痛苦致死术”。从这个别名即可看出两者的差别。即,安乐死是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医生在其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而尊严死则是特定情况下医学措施的消极被动不作为,是对病人人格精神上的“临终关怀”。法理上,安乐死的合法化本质上是对人是否享有死亡权的探讨,即人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然而,尊严死却绕开了这个法学大家著书立作的厚重理论问题,搁置争议,不涉及积极致死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从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寻得了出路。
二、生前预嘱的合法性
不同于美国已具有《生前预嘱》这一法律文件,其在我们国家正处于民间推广阶,并未有明确入法。对这种提前预先设定处分自己生命权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古谚可知,生前预嘱是不违法的。另一方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按照法律的文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若经过了利害关系人不采取相关医疗措施的意见,则医疗机构则应尊重其意愿。获得医疗不危及、强迫个人的权利,这同时是医疗正当性的体现。生前预嘱的推广并最终写进法律,对公民权利的拓展和保护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然而,生前预嘱的实际执行人,往往是医疗机构,在执行预嘱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我国《执业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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