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地区)
纳税人识别号
被投资单位
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类型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项目
行次
金额
一、本期收入总额
1
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
2
三、本期利润总额
3
四、分配比例%
4
五、应纳税所得额
5
查账征收
6
7
核定征收
%
8
9
六、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0
七、税率 %
11
八、速算扣除数
12
九、本期预缴税额
13
十、减免税额
14
十一、本期实际应缴税额
15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机构(人)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表单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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