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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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9351-83 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Q/YMQ G 21704-2000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编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 职责
保卫部负责制定和组织执行本标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总则
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本标准。
全厂道路交通安全由保卫部负责管理。
车辆
车辆入厂必须登记,出厂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
在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保卫部颁发的“XXXX通行证”。
在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阻火器。
在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制动器、转向器等齐全有效。
严禁安全设施不全或机械失灵的机动车辆进入厂区行驶。
车辆驾驶员
严禁酒后驾车。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车辆通行证。
严格遵守《化工禁烟管理规定》,不得携带香烟、火种进厂,厂区严禁吸烟。
不准携带、隐藏与运输无关的任何物品。
厂区行驶不得鸣笛、超速、超车和随意掉头。
在驾驶车辆中,不得打手机、饮食或做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拉煤、拉渣、拉灰、拉污泥、施工车辆除驾驶员外,不得携带他人入厂。
不得在装置区私自停放车辆。
不准损坏道路两侧的设施和花草树木。
驾驶员应熟知本标准,并严格执行。
车辆行驶
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由指定大门出入,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参观、检查、通勤车辆一律从南门出入。
拉煤车辆、送货车辆、产品购销车辆、物资车辆拉渣、拉灰等车辆一律从西门出入。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及路线的限制。
处罚
无驾驶证、行车证、车辆通行证的,罚款200元。
入厂不登记,出厂拒不接受门卫检查的,罚款200元。
进厂不戴阻火器的,罚款50元。
酒后驾车进厂的,罚款1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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