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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工食堂就餐的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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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工食堂就餐的补充规定
公司总值班人员及装卸车工作值班人员由公司办公室按值班天数统一发放餐券,不允许值班人员到食堂签字就餐。装卸车工作值班人员周一至周五值班按6元/人次的标准发放餐券(晚餐4元,早餐2元),周六、周日值班按10元/人次的标准发放餐券(中餐、晚餐各4元,早餐2元);总值班人员按6元/人次的标准发放餐券(晚餐4元,早餐2元)。法定节假日24小时值班的按10元/人次的标准发放餐券。
原则上有外来客人或公司领导安排加班需到食堂就餐的,要事先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客饭手续,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食堂方可安排客饭。如果当时已经公司领导同意,而确实无法办理客饭手续的,必须在次日到公司办公室补办客饭手续,《客饭单》与在食堂的签字单必须一一对应,只有食堂的签字单而无客饭单的,公司不予结算,就餐费用由签字者本人承担。
就餐者在食堂签字就餐时,要将就餐者的名字全部写到签字的单上,必须如实填写。
客饭的标准维持不变,即一般客饭标准为8元/人,由主管副总审批;贵宾客饭标准为20元/人(客人职务为科长以上),由总经理审批;临时抢修人员经主管副总审批可按8元/人的标准就餐。
公司制定的就餐标准为包括酒水在内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个人承担。
此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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