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
并购重组的概念
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收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并购重组的发展历程
1992-1996,萌芽状态,从二级市场竞购到法人股协议转让,外资萌动
1997-2002,快速发展,以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面临退市的公司大量重组
2002至今,规范发展,《收购办法》实施,出现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回购流通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国有、外资、管理层成为控制权市场的主要力量,民营企业“疗伤”
法律环境发生新变化
《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
国务院发布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34号文件、拟定中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章程指引》等配套文件
交易所出台配套业务规则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全流通的新形势
市场恢复公司定价和价值发现功能:股价表现成为并购的驱动力
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的持股具有高透明度,其财富与股价挂钩,有动力通过并购重组提升公司价值
股权的流动性增强,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收购方式呈多元化
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为市场化的并购奠定基础
并购重组监管思路的新变化
背景:两法修订
《公司法》的修订(与并购有关)
强调公司自治,体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允许一人公司、分期注资、出资形式多样化(股权)、对外投资不受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
强化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
背景:两法修订
《证券法》的修订(与并购有关)
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为要约方式(主动的自愿要约),大大降低收购成本
发行条件放宽(以股权作为并购手段创造条件)
增加一致行动人概念,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收购办法》
目标:规范和发展
减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事前审批,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效率,搞活市场
同时通过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做到监管有力,市场有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
范围:
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