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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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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思想
一、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
民族:旧——驱逐鞑虏
恢复中华
新——反帝
建立独立国家的法理基础
(收回失地、租界、治外法权
关税权等)
1
民权:旧——建立民国
新——反封建
民生:旧——平均地权
新——节制资本
建立民主国家的法理基础
——宪政立法
建立富强国家的法理基础
——民商立法
2
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思想
民权主义的具体化
政权:选举权、罢免权——人民管理官员之权
(人民拥有) 创制权、复决权——人民管理法律之权
治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西
(政府行使) 考试权、监察权——————中
所谓: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以权治能,权能分治
考试权:源于中国科举,从行政权中分出,视只选而不考有弊端
监察权:源于中国御使,从立法权中分出,视立法加监察太滥权
合璧
3
评:
第一、强调主权在民,中国首次
第二、熔铸中外宪政,独具特色
第三、夸大法律至上,略显不足
(毛才懂:实力靠军事,邓才知:本钱靠经济)
依据五权,计划成立五院: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
考试院、监察院
4
三、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说
如何建立宪政国家?
第一时期:军政时期(3年)——“军法之治”
第二时期:训政时期(6年)——“约法之治”
第三时期:宪政时期—————“宪法之治”
“约法之治”:军民共治,军政府总揽国政,
但不断授权地方自治
“宪法之治”:人民自治,选举总统,成立国会
预备立宪
:9年
5
革命派: 孙
转而搞渐进式宪改,原因何在?
国情?实力?……?
改良派: 康梁
保皇派:开明专制(谭不死,会变吗?)
6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活动
一、主要宪政立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背景:在《鄂州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基础上
成立的参议院
为限制即将就任大总统的袁世凯而制订
前者:武昌起义后鄂州地方军政府颁布
地区性宪法文件,有些独立之省也有
后者:汉口各省代表会议通过
为成立统一的中央政府而制订
正式宪法颁布前的过渡性政府组织法
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前两法基础上)
内容(56条):
第一、民主共和(民权)
共和制,比晚清和同时代日本的君主立宪制先进
第二、主权独立(民族)
有一定的反帝性
第三、人民主权(民权)
人民权力,规定于总纲之后,参议院、总统、法院之前
法院:一词,首次出现
8
第四、三权分立(五权五院:暂不设考试院和监察院)
(立法权:暂行一院制——参议院
行政权: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规定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司法权:法院)
第五:保护私产(民生:工商为主)
民生:
孙:扶助农工
毛:就是农工
议论:
重视民权,轻描民族,淡写民生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尚须努力
该中共:
毛:民族——独立
邓:民生——富强
胡:民权——自由、法制
9
特点:
第一、强调人民权力
第二、扩大参议院权力:
人权——总统任命总理、部长、须经参议院同意
财权——预算、决算、币制、公债等,参议院决定
军权——总统宣战、媾和、缔约等,须经参议院同意
司法权——法官由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
总统宣告大赦,须经参议院同意
参议院会议可公开或秘密举行
美如斯景、令人神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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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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