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外装修)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临时建筑、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高程系。
第四条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具体内容详见附录1)。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各项规划执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面积)计算。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且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建设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按表2、表3、表4的规定执行。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
公共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2
用地面积
类型
指标
3000~6000
6000~12000
12000~20000
20000~30000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办公
建筑
24M以下
34
30
31
32
28
34
24
36
24M~50M
32
30
30
32
26
34
22
36
50M以上
30
30
28
32
24
34
20
36
旅馆
建筑
24M以下
35
30
32
32
28
35
25
40
24M~50M
32
30
30
32
26
35
24
40
50M以上
30
30
28
32
25
35
22
40
商业
建筑
24M以下
40
25
36
25
32
30
28
30
24M~50M
36
25
34
25
30
30
24
30
民用
综合
建筑
24M以下
30
35
28
38
26
40
24
40
24M~50M
28
35
26
38
24
40
22
40
50M以上
26
35
24
38
22
40
20
40
注:1、。
2、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本条注解适用于本规定全文,后文遇到此问题,亦按此解释。)
住宅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3
控制指标
建筑层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低层
18
50
多层
-
18-22
40
小高层
-
15-18
40
中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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