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黄石市西塞山区农林水利局
职权编码
57153172-9-JG-38600
职权名称
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检查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黄石市西塞山区农林水利局
职权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法规】《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2002年9月27日通过)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森林防火工作。林区内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状况及森林防火的需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实行森林专业队伍防火与群众防火相结合。林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当地群众森林防火安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所属的专业或者兼职森林防火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检查。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
检查对象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
、、。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制定检查方案,告知检查的内容。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强化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进行监督与监管。 。
责任事项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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