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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问题的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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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问题的研究
摘要:本文是在张艺谋超生罚款这件事被炒的沸沸扬扬之后,论文处于选题之际,萌生了想要写一篇关于超生罚款暨社会抚养费相关问题研究的一篇文章。2013年到2014年以来最流行的词汇,最为脍炙人口的词汇,每个人都习惯性问的词汇,就是去哪儿,从爸爸去哪儿,到时间都去哪儿了,再到飞机都去哪儿了,现在我也想问一句,社会抚养费都去哪儿了?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演变;问题及对策
一、社会抚养费的定义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这里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是指违反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超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情况。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实际上,社会抚养费并非行政罚款。人们之所以会误认为社会抚养费为罚款,与我国对超生者的经济制裁的变化过程有关,即从最先的行政罚款到收取计划外生育费,之后逐步演变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的演变过程
1994年以后,政府认识到生育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而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而非强制性义务,对超生者不能论行政处罚,开始将罚款改为收费。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超生者不能罚款,改征“计划外生育费”;中国入世前,为了应对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的质疑,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超生者开征社会抚养费,形式表示对公民生育权的尊重。这样社会抚养费正式诞生了,综观其演变过程,难改其罚款的本质。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现行政策依据
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征收原则、经费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基层计划生育部门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标准模糊实际收入难以核实
征收标准模糊,适用性差。按人均收入基数收费就会对不同家庭产生相去甚远的人口再生产的调整力度。该基数仅适用于同一类征费对象平均收入相近的家庭,对远离平均收入的两极家庭适用性都很差。相对低收入者来说费率偏高,征收困难,征缴后对家庭生产生活影响巨大,甚至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终身致贫等可能;对高收入者容易造成实际征收偏低而缺乏足够的调整力度。
实际收入难以核实、取证。对于违法生育的个体户,调查他们的生育事实相对容易,但调查他们的实际收入就比较难。个体工商户一般没有正规的帐目可查,相关法律没有给人口计生部门赋予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有经济收入状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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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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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