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原《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这次修改,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内容,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层次。
驰名商标具有识别和财产两重作用,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非常重要也有别于普通的商标,因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一对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二对已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驰名商标 法律保护
序 言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由“主动认定,批量认定”改为“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原则,这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我国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方面仍亟需完善,本文拟结合我国有关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现行规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谈一些浅显的认识。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志,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了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我国也已充分认识到了驰名商标的巨大作用,所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自1925年对《巴黎公约》修改并增加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后,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围,这必然导致了以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程度,作为衡量一个的重要标准。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后,一些不法商人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我竞争,要使市场经济朝着有序、健康的道路发展,就必须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第三,我国驰名商标在国际上要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现在,知识产权已进入国际化保护时期,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连成一体,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就要扩大销售,这首先要解决销售地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法律保护问题。要做到别国对我国企业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前提就是根据涉外法律中的“对等原则”处理。尽管我国对一些世界范围的别国驰名商标已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但由于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难以另人信服,甚至成为不给我国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借口。
(一)驰名商标的产生
驰名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涉及驰名商标的问题,但在1883年签订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出现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直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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