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
论文提要
“亲亲相隐”原则是指一定关系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包庇犯罪事实而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法律原则。该原则是我国沿用了两千多年的伦理原则和法律传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了打破旧体制建立全新法律制度,摒弃了“亲亲相隐”原则。值的深思的是法制相对先进的西方国家至今却仍沿用了这一原则。笔者不禁困惑:“亲亲相隐”原则真的与现代法制相违背么?其在当今中国法律制度中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着这样的疑问对“亲亲相隐”原则的历史、发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基础等做了研究。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亲亲相隐”原则的概述,在这一部分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主要描写原则的内涵、起源和历史发展情况等;第二部分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横向上研究了“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外法律中的地位,分析了中国排斥“亲亲相隐”的原因;第三部分利用价值分析法从法学理论和社会现实需要两个层面论证了我国刑法确立“亲亲相隐”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论证发现“亲亲相隐”原则并不违背现代法制精神,其不仅符合期待可行性理论和刑法谦抑性,而且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价值追求;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刑法重新确立
“亲亲相隐”原则的立法建议。
引言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1]《河北规定亲属大义灭亲可减刑引争议国外容许亲亲相隐》,腾讯大成网http://cd./a/20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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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的这一指导意见在网上再一次引起了“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争论。“亲亲相隐”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又叫“容隐”制度,是指行为人藏匿、包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犯罪事实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原则或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刑事领域。“亲亲相隐”是社会伦理道德在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运用,即社会道德法律化的一种表现。我国“亲亲相隐”思想的运用始于春秋战国时期,而终于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建立全新的法律制度,使这一在中国绵延存在了两千多年的法律原则退出了中国法律制度的舞台,然而在当今众多西方国家中其仍有不息的生命力。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原则不仅不悖于现代法律制度的精神,而且其在现代中国法制环境中仍有存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可以说现行的中国刑法摒弃“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遗憾。本文顺应当下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需要,分析我国刑法引进“亲亲相隐”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借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构建了“亲亲相隐”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确立的框架。
一、“亲亲相隐”原则概述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又被称为“容隐”制度,是指在一定关系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互相隐瞒、包庇犯罪事实而不受法律制裁的规定。“亲亲相隐”原则实质上是“亲亲得相守匿”这一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这一法律原则一直为封建社会所推崇,并随着封建法制的进程而不断的被发展和完善。为了全面了解这一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本章将对它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
(一) “亲亲相隐”原则的内涵
1.“亲亲相隐”原则的概念
“亲亲相隐”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其中“亲亲”是指一定关系范围内的亲属,该关系范围的尺度并不是恒定的,“相隐”则具有藏匿、包庇的意思。总的来讲,“亲亲相隐”原则是指一定关系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包庇犯罪事实而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法律原则。
2. “亲亲相隐”原则的性质
“亲亲相隐”原则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自汉中期以后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儒家思想主张“亲亲”、“尊尊”,其中“亲亲”是指亲爱自己的亲属,父慈子孝;“尊尊”是指身份或等级低的人必须尊重和服从身份或等级高的人。
“亲亲相隐”原则适用于法律中正是“亲亲”、“尊尊”这一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结果。
(二)“亲亲相隐”思想在我国的起源
在中国封建社会,“亲亲相隐”既是一个道德规范,又是一种法律原则。有关“亲亲相隐”的记载最早出现在《论语》中,《论语·子路》有言:“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但在当时,“亲亲相隐”并没有被具体应用到法律中,而只是作为一种法律思想存在,更谈不上是法律原则或规则。
1.“亲亲相隐”思想的提出
“亲亲相隐”在汉朝称为“亲亲得相首匿”。首匿,又称舍匿,是汉代的一种重要罪名。汉宣帝之前一直把“首匿”作为重罪加以处罚。汉高祖时曾下令:“敢有舍匿,罪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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