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
为全面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对林业工作的责任意识,保护发展我市森林资源,全面推进“生态立市”战略,努力实现未来五年林业发展目标,根据《高安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一)目标任务及分值
详见《高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二)考核指标计算办法(考核总分为100分)
1. 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完成人工造林合格面积÷人工造林任务量×100%。
2.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面积÷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100%。
3. 年森林采伐量=批准采伐量+非法采伐量=公益林采伐量+商品林采伐量
=上年度迹地更新完成面积÷上年度迹地总面积×100%。(注:迹地更新完成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本年度迹地更新情况不列入计算)
5. 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有林地面积×100%。
6. 管护合同签订率=签订管护合同面积÷生态公益林/天然林总面积×100%。
=年度山林纠纷调处宗数(包括协商解决、政府裁决、法院判决)÷(上年度积案宗数+本年度新发生案件宗数)×100%。
三、考核方式
(一)各乡镇、垦殖场、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份对本辖区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结果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于下年度1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考核。
四、考核奖惩办法
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并由市政府发出通报,对
“优秀”等级的给予通报表彰,“不合格”等级的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连续三年考核皆为“不合格”等级的,将启动行政问责。
附件:高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
评分标准
附件:
高安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总分值
序号
分项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结果
备注
森林资源培育
25分
1
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
15分
1、有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的,记2分。2、乡级财政资金投入10万元以上的记2分,,扣完为止。3、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目标的记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扣分。4、有特色亮点的记3分。
2
工程项目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
5分
工程项目造林任务完成率(%):经检查验收完成项目人工造林任务记5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3
采伐火烧迹地更新率
5分
迹地更新率(%):上年度积存迹地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和面积达85%以上的不扣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15分
4
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公示情况
5分
1、森林采伐限额合理分解、公示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2、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张榜公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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