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金库管理办法
184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库管理,确保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行金库,是本行为办理现金业务设置的现金业务库,是集中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含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下同)、重要空白凭证的专用库,是重点保卫场所。金库管理是本行出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本行内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金库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出纳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和办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库、入库,确保安全完整。
三、办理辖属营业网点现金包、业务包的寄存。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行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业务金库。每天营业终了,基层营业网点应将备用现金装入业务包,双锁加封,交总行金库保管,不得留存。
第五条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员,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察,选配两名(或两名以上)忠诚可靠、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同志担任管库员。新配备的管库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或在岗带训。管库员必须实行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第六条两名管库员要有明确的分工。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初点、入库的复点,记载《库存现金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复点、入库的初点,复核《库存现金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第七条管库员调动或因故请假,应按第五条规定配置管库员,办理金库交接。交接时,由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监交,根据“库存现金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核点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核对无误后,连同金库钥匙办理交接,金库钥匙交接必须严格执行单线平行交接原则,登记《会计出纳短期交接登记簿》,监交人及交接人签章。未经清点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或未办妥交接手续,原管库员不得离职,接任管库员不得上岗。
第八条管库员必须坚持“五同”原则,即两名管库员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两名管库员负同等责任。严禁违反“五同”规定一人进库。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的,要经总行分管行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内。“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应由守库员掌管。
要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严格控制节假日及八小时之外其它非营业时间的出入库,防范风险。
第九条金库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通过出纳柜台,严格按收付款程序办理。
第十条金库存放保管的物品:
一、盖有封包章的整捆主、辅币现金;
二、损伤券;
三、有价证券;
四、已没收假币(券)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
五、重要空白凭证;
六、辖属网点寄存的现金包、业务包;
七、调款用的箱(袋),存放现金的货架、箱(柜),通风防潮用的吸湿器等器具,以及金库必须的其它物品和设施。
第十一条金库内严禁存放枪支弹药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与库款无关的其它物品,严禁吸烟及使用火炉、电炉、油炉等。
第十二条金库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及出纳制度规定,设置“库存现金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载。记载的事项必须经过相互复核。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库款。
第十三条每日营业终了,金库保管的库存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进行清点,确保账款、账实、账簿相符。
第十四条金库要保持干净整洁,库内保管的整捆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种类分别上架依次摆放,摆放要整齐有序,并挂置标签,注明种类、券别。标签注明的内容,要与实物及登记簿记载完全一致。拆捆的零散现金有价证券及损伤券必须放入金库里的柜(箱)内保管。
第十五条所辖网点每日营业终了业务包采取寄存制,安全保卫部门提解员将业务包与现金包区分交接,业务包入箱上锁整体交接,现金包抄列清单单独交接,业务包和现金包交接时须填制“款包交接单”一式两联,管库员须在金库外库进行清点并与安全保卫部提解员交回的“款包交接单”核对无误后才能入库保管,并由安全保卫部提解员登记“款包交接登记簿”,填写交回款包数量。
营业部款箱出入库由营业部指定专人(清算中心会计主管)与管库员进行交接。
款包入库后,由管库员将基层上解的现金包进行拆解,同时将经铅封的现金包准备好,次日由安全保卫部提解员连同业务包带回基层支行。
次日出库时,管库员填制一式两联的“款包交接单”,一联交安全保卫部提解员,另一联由保卫部提解员签字后由管库员留存,并由安全保卫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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