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收费原则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本科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重新修读和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费除外),不超过按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学费总额。
学校确定各专业的最低应修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课程号相同的课程,第二次及以上修读即为重新修读(简称重修),每次重修需按学分计收学费。因教学计划调整导致原应重修课程以另外课程替代,则以所修替代课程学分计收学费。
依据专业教学计划最低应修总学分,超计划修读大于5学分部分需计收超计划修读学费。
二、收费时限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学校依据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新学年学费,并对上一学年内重修课程学分进行年度重修学费结算。
学生毕业前,学校依据专业最低应修总学分,结算包括超计划修读和未缴付重修学分在内的实际学费。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选课的本科结业生,须凭教务处出具的当学期选课清单,到财务处缴纳重修学费后,当学期选课方为有效。
三、收费计算
(1)学年应缴学费=专业学年收费标准+上一学年内重修课程学分*110元。
(2)毕业结算学费:
若(全学程实际修读学分- 专业最低应修总学分- 累计重修学分)>5,则
毕业结算学费=(全学程实际修读学分- 专业最低应修总学分- 已缴费重修学分- 5)*110元;否则,毕业结算学费=0。
注: “全学程实际修读学分”是指有成绩记载的有效选课学分;“专业最低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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