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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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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
2006年10月

一、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
(二)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
(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四)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五)产假有固定要求;
(六)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一)产假,即国家、本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四、哪些人员应该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
答: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五、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六、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七、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九、男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护理假津贴?
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十、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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