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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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令
(第六十五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
它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执行。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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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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