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
目录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3
安全检查制度 9
废火工品销毁制度 9
单位主管负责人制度 10
专职安全员制度 10
专职押运员制度 11
专职爆破员制度 11
火工品专库巡守员巡查制度 12
奖惩制度 12
请示报告制度 13
专职保管员制度 14
购销合同制度 14
安全教育学习制度 14
火工品专库防盗门钥匙管理制度 15
定员定量制度 15
运输等其它必要的制度 16
雷管编号登记发放清退制度 17
煤矿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17
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22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2、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作业。
3、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4、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箱内并加锁。
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明线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严禁在同一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6、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交回火药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领用。
7、装配引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雷管插主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信,并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炮眼内煤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要用炮泥封实炮眼。
9、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要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明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10、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小于1%,才能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11、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前,放炮员持放炮牌,组长持警戒牌瓦斯员持放炮钥匙。
放炮员必须亲自连母线,边吹哨边撤人至规定放炮安全地点,将放炮牌交给组长,组长负责撤人,设警戒,确认上述工作完成后,将警戒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检查瓦斯符合《规程》要求时,将放炮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
放炮时,放炮员接到放炮钥匙后,必须吹哨,至少停5秒钟,才可放炮。
放炮后,等炮烟吹散后,至少停止5分钟,组长、放炮员、瓦斯员才能同行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检查是否有瞎炮,处理顶板活矸确认无问题后,放炮员将放炮钥匙交给瓦斯员换回警戒牌;再交给组长,换回放炮牌,班长接到警戒牌即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
12、放炮撤人执行下列规定
(1)回来工作面不得小于30m。
(2)掘进工作面,直线不得小于75m。并有掩体,有拐望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小于50m,拐弯后不小于10m。
(3)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放炮正副都要撤人,副巷放炮,正巷可不撤人。
(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巷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工作面的人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13、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放炮必须停盲洞内电器设备电源;正、副巷掘进,正巷放炮正副巷盲洞及回风必须停电,副巷放炮只停副巷盲洞及回风电源。
14、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并有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出净将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可重新连结放炮。
(4),重新装药放炮。严禁同镐刨或从炮眼内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在安全员班组长的监督下详细检查爆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前,严禁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8)将瞎炮的雷管找回,当班下班后退回总库。总库要另立瞎炮登记簿,将瞎炮雷管妥善保存,报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炸药和雷管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因此,炸药和雷管的管理工作是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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