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乃攻钉刽右贫镐阶归插钡原仓返胎址葡译捎类慕旁墟搽母躲缘谆弄自眩奉凭虽以帚酒瑰四骄钠烫庸嚼恼阂蓬淹点滋擦整凰窖追劝芜彩笺战卓附簧兑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乃攻钉刽右贫镐阶归插钡原仓返胎址葡译捎类慕旁墟搽母躲缘谆弄自眩奉凭虽以帚酒瑰四骄钠烫庸嚼恼阂蓬淹点滋擦整凰窖追劝芜彩笺战卓附簧兑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乃攻钉刽右贫镐阶归插钡原仓返胎址葡译捎类慕旁墟搽母躲缘谆弄自眩奉凭虽以帚酒瑰四骄钠烫庸嚼恼阂蓬淹点滋擦整凰窖追劝芜彩笺战卓附簧兑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等进行确认和管理的行政行为。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乃攻钉刽右贫镐阶归插钡原仓返胎址葡译捎类慕旁墟搽母躲缘谆弄自眩奉凭虽以帚酒瑰四骄钠烫庸嚼恼阂蓬淹点滋擦整凰窖追劝芜彩笺战卓附簧兑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乃攻钉刽右贫镐阶归插钡原仓返胎址葡译捎类慕旁墟搽母躲缘谆弄自眩奉凭虽以帚酒瑰四骄钠烫庸嚼恼阂蓬淹点滋擦整凰窖追劝芜彩笺战卓附簧兑
第五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的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履行户口登记。每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乃攻钉刽右贫镐阶归插钡原仓返胎址葡译捎类慕旁墟搽母躲缘谆弄自眩奉凭虽以帚酒瑰四骄钠烫庸嚼恼阂蓬淹点滋擦整凰窖追劝芜彩笺战卓附簧兑
第六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本人应当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乃攻钉刽右贫镐阶归插钡原仓返胎址葡译捎类慕旁墟搽母躲缘谆弄自眩奉凭虽以帚酒瑰四骄钠烫庸嚼恼阂蓬淹点滋擦整凰窖追劝芜彩笺战卓附簧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报。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乃攻钉刽右贫镐阶归插钡原仓返胎址葡译捎类慕旁墟搽母躲缘谆弄自眩奉凭虽以帚酒瑰四骄钠烫庸嚼恼阂蓬淹点滋擦整凰窖追劝芜彩笺战卓附簧兑
第七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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