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管理,适应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量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计算。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面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房屋面积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产权面积。
第五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第六条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产权面积系业主依法拥有房屋产权面积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第八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夹层,技术层,附属层及其梯间,电梯间,阁楼(包括人字形式斜面结构屋内的永久性建筑物)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5 ,水箱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外围最小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斜坡道,按各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与房屋相连有顶盖有柱的走廊,檐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房屋间永久性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出入口为斜坡道,有围护及顶盖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有柱或有墙体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落地橱窗等,按其柱或围护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玻璃幕墙等直接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双排柱上)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并加以利用,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坡底线及相应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16 房屋内天蓬(指房屋内屋面整体设计为永久性透明顶蓬覆盖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17 房屋柱间无墙体的部分,按相应位置梁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 通透式围护的房屋,按其底座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九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廊,两房屋间无柱通廊,按其顶盖与围护结构外围中较小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 独立性,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响到面积的一半计算。
3 未封闭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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