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通过青岛志愿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不满1小时的,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按1小时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依托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建立“时间银行”,同步存入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日常记录管理,作为对志愿者激励嘉许和回馈的依据。
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二条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第十七条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
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
青岛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