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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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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2012 年 3 月 22 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1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6 月
1 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175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
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
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
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
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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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
(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
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
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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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
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
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
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
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
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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