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须知
一、名称预先登记的要求:
1. 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使
用不良文化倾向的字词。
2. 名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混同或近拟。
3. 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冠中国、中华或无行政区域名称
由国家工商局核准,冠省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准;冠市
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冠县(市)名称由县(市)工商局
核准。
4. 名称应当冠以字号。
5. 名称应当反映经营行业。
6. 名称必须有组织机构形式。
7. 名称经核准登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留期为六个月。
8. 企业在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拥有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名称预先登记需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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