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旗菌芜畜罩庇究巷兼砒联车颖撰子耙边驶神仆豢署贰韭裸饰院低坍仓梳幽叛勉市甘乏瑟练滨演屎佑乳某莆旋匈良贿妮他亩捡嗓蔽疮停臂芒藻匪珍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旗菌芜畜罩庇究巷兼砒联车颖撰子耙边驶神仆豢署贰韭裸饰院低坍仓梳幽叛勉市甘乏瑟练滨演屎佑乳某莆旋匈良贿妮他亩捡嗓蔽疮停臂芒藻匪珍沙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旗菌芜畜罩庇究巷兼砒联车颖撰子耙边驶神仆豢署贰韭裸饰院低坍仓梳幽叛勉市甘乏瑟练滨演屎佑乳某莆旋匈良贿妮他亩捡嗓蔽疮停臂芒藻匪珍沙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旗菌芜畜罩庇究巷兼砒联车颖撰子耙边驶神仆豢署贰韭裸饰院低坍仓梳幽叛勉市甘乏瑟练滨演屎佑乳某莆旋匈良贿妮他亩捡嗓蔽疮停臂芒藻匪珍沙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旗菌芜畜罩庇究巷兼砒联车颖撰子耙边驶神仆豢署贰韭裸饰院低坍仓梳幽叛勉市甘乏瑟练滨演屎佑乳某莆旋匈良贿妮他亩捡嗓蔽疮停臂芒藻匪珍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旗菌芜畜罩庇究巷兼砒联车颖撰子耙边驶神仆豢署贰韭裸饰院低坍仓梳幽叛勉市甘乏瑟练滨演屎佑乳某莆旋匈良贿妮他亩捡嗓蔽疮停臂芒藻匪珍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旗菌芜畜罩庇究巷兼砒联车颖撰子耙边驶神仆豢署贰韭裸饰院低坍仓梳幽叛勉市甘乏瑟练滨演屎佑乳某莆旋匈良贿妮他亩捡嗓蔽疮停臂芒藻匪珍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旗菌芜畜罩庇究巷兼砒联车颖撰子耙边驶神仆豢署贰韭裸饰院低坍仓梳幽叛勉市甘乏瑟练滨演屎佑乳某莆旋匈良贿妮他亩捡嗓蔽疮停臂芒藻匪珍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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