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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追溯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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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 逐步建立农
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 、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
案,记载使用农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
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
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
品质量合格的证明。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
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
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面实行蔬
菜瓜果类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蔬菜瓜果类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人民政府、 村委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
产地证明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
测合格报告单。不能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农产品, 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2、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在上市前必须进
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流通。
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进入
本市市场流通的, 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 可作为产品质量证明, 免检进入本市市
场销售。
4、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
制度。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
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抽检、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在本市市场销售,并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5、对同一产地的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将在新闻媒
体予以公布。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六个月内禁止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6、具备包装条件的蔬菜类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按照国家农
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包装并加贴相应标识。
7、凡在本市经营蔬菜类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在对所经营的农产品
质量安全负责。 并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公示牌, 公示农产品检测合格证
或当天的检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8、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
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质量查验制度和自检制度。 本市的宾馆、 饭店、
酒店、食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索证和登
记备案制度,检测合格证等档案材料保留六个月以上。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
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对拒绝、阻碍检查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 一) 蔬菜标准园管理制度
1、建立和完善蔬菜标准园建设与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2、建立健全蔬菜产品农残的快速检测制度
( 二) 蔬菜产品检测制度
1、蔬菜采收上市前,基地生产人员应及时对进行农药残留速测,并
取样送到肃州区蔬菜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检测,并做好取样的各项记
录。
2、产品的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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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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